作者:徐贲 转载自:爱思想
说起学生在学校里接受的“全面发展”教育,人们想起的便是“德、智、体”三好。然而,这三好加起来是否可以把学生培养成好公民,却是一个疑问。有了“三好”,却不能培养“好公民”,不能不说是三好缺一好,而且缺的是最重要的那个“好”。
中国学校里的“德育”,除了意识形态的部分,与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的“国民教育”和“品格教育”差不多。国民教育往往着重在国民义务和责任(纳税、遵纪守法、爱国、服兵役等等),而不是公民权利(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权利,选举权,公共信息权等等)。品格教育是一种将个人社会化的教育,日常生活秩序的国民教育一般会具体化为品格教育,涉及与平等、公平、尊重他人等等有关的待人接物的许多方面。
“参与的公民”
在美国,品格教育往往被称为“品格六大支柱”(six pillars of character):尊重、责任、公平、值得信赖、关怀、公民责任。
在品格六大支柱中,国民教育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个人“品格”的,包括与他人共处、合作的伦理道德;在这之外,它还涉及到了一些“参与”的责任(在学校里、邻里街区或者更大一些的群体)。当一个好的公民主要是具有优秀的品格、乐于帮助别人、不威胁或伤害他人等等,虽然也包括公民责任和参与,但显然没有充分强调。
魏赛曼尔和凯恩(J. Westheimer and J. Kahne)在《教育“好公民”:政治选择与教学目标》中指出,这种“参与”还算不上是具有民主公民意义的参与,“参与的公民”应该是“共同体组织和/或改善社会的积极成员”,他们不仅组织有助于社会和公益的活动,更“懂得政府机构是如何运作的,懂得如何去完成集体性努力的策略”。有效的社会参与需要公民有正义意识,“能够批判地审视现有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不为它们的表相所迷惑。要能够发现并对待不公正的地方,而且还要了解社会运动并如何实现制度改革”。
以美国常见的为穷人捐助食品为例,品格良好的“负责公民”会捐助食品,但“参与型公民”则会在民间形成公益或非政府组织,组织食品捐助;而“有正义意识的参与公民”则更会追问为什么在食品并不短缺、有的人花天酒地的时候,社会中却有这么多人还在挨饿。
这三种不同的公民行为后面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公民如何共建“好社会”,而不同的行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却是不同的。第一种回答是,要共建好社会,国民们必须有优良的品格,诚实、负责、守法、响应号召。第二种回答是,国民必须积极参与,结成组织,自治、自理,补充和完善好社会所需要的制度。第三种回答是,国民的有效参与必须是公民行动,这不仅取决于公民们的自我组织能力和愿望,还取决于他们对现有制度中的不公正和非正义因素是否有所察觉,有所批判,并努力采取行动,予以纠正。
对于公民的“积极参与”和“正义意识参与”来说,公民社会的、非政府的、政治的组织是关键的一步。针对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公民只有组织起来,采取行动,才有可能影响政府的政策。
警惕“顺民教育”
参与型公民在公民教育中要学习的是关于政府和其他制度建制(如社群组织、非政府组织、教会、工会)运作的知识,这就需要了解民主权力的合法性、权力制衡、权利性质等有关知识,了解如何在民主制度中计划和争取达到自己权益范围内的目标和帮助别人的需要。这和凭个人品格所能做到的是不同的,参与者们会自己发起了社会活动,而不是等到有人号召他们才这么做。他们更不是随着政府权力的意志,被牵着鼻子地进行政府所规定的“正确参与”。
托克维尔指出,美国人乐于参与,是以这个国家的结社自由,尤其是政治结社自由为根本条件的,因为,“凡是不准政治结社的国家,一般结社也极少”。对于一般结社与政治结社的关系,托克维尔说:“一般结社有助于政治结社。但是,另一方面,政治结社又能使一般结社得到长足发展和惊人完善”,一般结社往往共办小事,而政治结社则都为共办大事,“共办小事情的次数越多,人们就会在不知不觉之中越来越获得共办大事业的能力”。
公民教育,尤其是民主的公民教育与一般的国民或品格教育是有区别的。公民教育的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师表率、与现实的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运动的关系,都是与什么是公民、公民要做什么、谁来规定和推行公民教育联系在一起的。
在尚未建立民主制度的国家里,由政治权力主导和规定的国民教育往往成为实质上的安分守己顺民教育。在这种情况下,期待国民教育自动带来民主变化,就像期待自由市场会自动带来民主转型一样虚幻,它严重低估了首先需要建立民主制度的迫切性。其实,一般的国民或品格教育与民主政治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就像自由市场不但不一定带来民主,而且实际可以强化专制一样,国民或品格教育本身也完全可能被不民主的制度所利用和同化,因而使得社会和政治的民主转化变得更加困难。对于民主政治来说,重要的不仅是国民或品格教育,而且更是民主的公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