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案 邹幸彤法庭中段陈词

转载自:ReNews 臉書 2026-3-16

前言:已经解散的支联会、前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前副主席邹幸彤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审了十日,李卓人由律师代表、邹幸彤则自行在庭上作中段陈词。

或者这宗案件的结果早已写在墙上,也并非人人都还有兴趣心力,细阅那些走过场的内容,但还是觉得,有必要分享邹幸彤在庭上上万字的中段陈词。

因为,这是她被控一条近乎莫需有的罪名,因而在尚未定罪已被还押四年半下,自行在监狱中构思、撰写的陈词,这是她从未放弃的司法抗争。

 

首先,邹幸彤在陈词中指出,控方在案中依赖的「证据」,「单薄到一个匪夷所思嘅地步」,当中的逻辑其实只有一句,就是她们主张「结束一党专政」,而因为中国宪法第一条列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而「结束一党专政」等于「结束共产党领导」,所以就是违反中国宪法,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邹幸彤首先指出,「结束一党专政」并不必然等同「结束共产党领导」,因为「一党专政」是权力架构,而「共产党领导」是共产党实际上拥有的权限。

但她认为,即使假设控方这个「打横嚟讲」的说法是事实,假设支联会就是反对共产党领导,「问题系,咁~又~如~何~呢?点解唔可以呢?」

「我地作为呢个国家嘅公民,呢个国嘅主人,点解就无权反对现行宪法嘅规定呢?」

邹幸彤指出,其实修订国家宪法从不稀奇,共产党本身亦颁布过四部宪法,既然共产党可以修宪加入条文维护自身领导地位,「点解我地就唔可以提出相反嘅要求,仲要话一讲即犯法?」

而若然中国宪法中提到的「共产党领导」,真的是一条法律而非强权意志,那理应必然存在合法改变的途径,「而唔系一提出咁嘅谂法就即刻拉人去坐监」。

但若果按照控方的逻辑,「结束共产党领导」必然犯法,亦无合法途径去推动,实际上就是否定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就系话紧呢个国家永远只能由共产党去统治,你地呢班臣子只能服从,不能反对,不能改变。」

「你同你嘅子子孙孙都必须永远服从呢班共产党人嘅领导——凭乜嘢呢?」

本身是律师的邹幸彤进一步指出,法律是人制订的规则,自然可以由人改变,无任何法律可以规定永远不能被推翻,但若果「共产党领导」条文确实有这个效力,「只系证明咗共产党就系一个凌驾法律嘅畸型存在。」

接下来,邹幸彤进一步分析,控方有需要证明,支联会等人过去的行为,是煽动其他人「违反」共产党领导,而不是单纯「反对」,因为「反对,唔等于违反。」

她举例,她可以努力用各种方法反对强制带安全带方例,但自己每次搭巴士时仍乖乖配带,但控方从来无提出过证据,证明支联会是「违反」而不单是「反对」。

在上述这些逻辑思辨过后,接下来邹幸彤提出一个釜底抽薪的法理上的质疑:就是其实中国宪法,在香港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责任。

她举例,香港人不可以因为无份投票选人大代表、香港无推行计划生育,就控告政府违宪,所以反过来,政府亦不可以因为中国宪法一条规定,就指控港人违反刑事罪行。

更重要的是,根据《基本法》,香港根本不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中国宪法正正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则,若控方强行将中国宪法放在香港落实,等同将社会主义移植到香港,「等于系直接否定同破坏紧一国两制」。

邹幸彤笑称,就算退一万步假设法庭接受「共产党领导」的条文就是香港法律,就算她真心想全力遵守「呢个所谓嘅法律」,「想系起身擦牙之前先问过共产党比唔比我咁样做,我都唔知可以去边度问。」

「乜共产党系香港存在咩?有运作咩?佢到底系一间公司吖,一个社团吖,定系某一个人?佢电话系边呢?OFFICE系边呢?」

而就算假设全然忽视以上这些疑问,控方都无在案中提出任何中国法律专家证人,「香港嘅法庭又好,律师又好,凭乜去相信我地可以对宪法作出合乎专业水准嘅正确解释」,而且香港法庭根本无权解释中国宪法,因为释宪权从来只存在于人大常委,「法庭如果同意佢冇解释宪法嘅权力,而呢单案又无任何中国法嘅专家证据,咁情况已经好明显,完全无必要再审落去了。」

最后,邹幸彤的结论是,控方整个案情「千疮百孔,处处漏风」,只是努力想将「结束一党专政」这个目标,变成「唔讲得唔做得甚至谂都唔谂得嘅一件事」,但根本找不到合理的法律及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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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邹幸彤在庭上中段陈词的浓缩版本,重提一次,这是她在经常被单独囚禁、已还押四年半、并无外界资源下,在狱中准沟构思的陈词。

有人将她的陈词,和电影《毒舌大状》相提并论,只是现实不是拍戏,即使她在恶劣环境下,仍条理分明、逻辑严密,法庭仍然一如预期,裁定邹幸彤和各被告表证成立,案件明日(17日星期二)续审。

「呢一度,everything is w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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