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人权高于主权的逻辑

作者:胥志义        转载自:网络

一,主权来源于人权,是主权产生的法理基础。

主权是由人权派生出来的。国家是一个地理概念,但更重要的是一个人的集合概念。没有个人何来国家?没有个人权利何来国家权利?没有个人利益何来国家利益?正如物品的所有权派生出使用权,处置权一样。脱离人权奢谈什么主权,主权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主权概念产生于人权概念之后。人要平等,扩展开来就是国要平等;人要尊严,扩展开来就是国要尊严;人不能被侵害,扩展开来就是国不能被侵害。人权意识的觉醒就是主权意识的觉醒。主权是国家人格化之后的人权。在人权意识没有觉醒之前,世界上也存在国家,但国家之间弱肉强食,既无平等,更无尊严,谁的拳头硬谁为王,何来主权?赋于个人权利以建立社会秩序,必然带来赋于国家主权以建立国际秩序。所以人权在先,主权在后。

一个国家宣示主权,只有当宣示人真正代表这个国家的人民权利利益时,他的宣示才是有效的。如果他没有获得人民授权,即通过民主程序获得合法性,主权并不是人权的体现,充其量只不过是统治集团权利的宣示。因为民主授权,是把民众意志注入国家意志,人权的内涵转移为主权内涵的过程。宣示主权就是宣示人权。比如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反对抵制它国“侵略”,只有当它国“侵略”的含义是对本国人民的压迫和掠夺,是侵害具体的人权时,才叫侵略。统治集团常常号召人民反侵略,说侵略者杀人放火抢东西,但如果你就在杀人放火抢东西,你有何资格指责侵略者?又何来动员民众的力量?反侵略就是反侵害,而不论这种侵害是来自外国人,还是来自本国人。侵略的本质是侵害人权。

如果两个国家的主权都没有人权的内涵,国家之间的战争是两国统治集团的斗争,与人民,人权有何干系?也就谈不上什么侵略不侵略。春秋战国时,国家林立,你争我夺,暴力横行。暴力集团争的是对人民的统治权和统治范围,谁侵略谁,谁正义谁不正义,如何能分清?所谓“春秋无义战”,此之谓也。两个奴隶主为争夺奴隶打得昏天黑地,只是奴隶主的权力之争,能说这是主权之争?所以国家无人权,即无主权。人权高于主权。

二,主权来源于人权,也为保护人权而存在。

主权常常理解为国家权力。思想家霍布斯将国家比喻为一个吞噬一切的巨兽“利维坦”,是针对具有最强大暴力,体现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器而言。如果掌控国家机器的人不是来源于人民授权,并受人民有效监督制约。最强大的暴力必然带来最大量,最凶狠对人权的侵害。人类遭受的苦难,最多的不是来自自然界,来自平民之间的互相侵害,而是来自国家强权。孔子在深山遇一老妇,问其为何不畏虎而在此居住,老妇答“苛政猛于虎”,足见人对人的侵害大于自然界对人的侵害,掌握最强大暴力的人对人的侵害大于一般人对人的侵害。

国家机器的罪恶,助长无政府主义。与其让一个罪恶的政府存在,还不如不要政府。社会之所以要政府。就是因为社会还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伤害。比如一个人或集团,如果力量很强大,就会去欺负弱势群体,这时候,就要有一个比他或他们力量更大的政府出来主持公道。遏制暴力,保护人权是政府存在的主要理由。但拥有最强大暴力的政府如果成为侵害人权的主体,无人可以制服它,这样的政府不要也罢。所以现代政治的核心是改造政府,通过各种方法把侵害人权的政府改造为保护人权的政府。现代文明进步最突出的表现,不是经济发展,而是政府的进步。

“民主是个好东西”,好在那里?好在它消灭了一个利用国家强制力获取利益的集团。所谓“以天下奉一人”,意味着多少搜刮与掠夺,多少暴行与血泪。更为重要的是,非民主的政权把人民当作敌人,时时担心有人要夺他的权力,为此建立一个控制与镇压人民的暴力系统。只许你老老实实接受盘剥,不许你反抗和抗议。国家机器怎能不成“利维坦”?民主的最大作用,是限制特权利益,消灭权力利益集团,从而把服务于特权利益的暴力机器,改造为保护人权的力量。

国家权力是侵害人权,还是保护人权,有几个明确的判断依据。A,是民主授权还是暴力得权。抢杆子里出的政权不是保护人权的政权。B,暴力机器是否从属于个人或集团。暴力机器从属于个人或集团,必然侵害人权。C,国家强制力的使用是消极被动的,即在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才能对侵害人权的人实施惩治和强制。通过暴力去谋求个人集团的权力利益,是积极主动的暴力(用暴力去保护不合理的特权利益也是一种积极的暴力)。这种暴力当然也是侵害人权。D,由于社会个体的权利之间往往存在矛盾,政府保护人权的体现是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如果社会没有公平正义,说明负责管理社会的政府不能保护人权。

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政府保护人权的职能也在扩展。人有生存而不被饿死的权利,有不露宿街头的权利,有不因无钱治病而病死权利。救死扶弱,实行人道主义,是政府保护人权职能的发展。积极的实行人道主义,与消极的使用暴力,正是现代文明政府的标志。

现代政府为保护人权而存在,为服务人权而进步。所以主权来源于人权,从属于人权,服务于人权。人权高于主权。

三,主权来源于人权,也为主权设立了界限。

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国家自主管理权,本意是这个国家的事务由这个国家的人民作主,不容他人干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这一原则符合人权理念。人格化后的国家,就象个体的人一样,自已的事当然自已作主。在非民主的国家中,国家管理是统治者的权力,怎么样管理是我的地盘我作主,不容他人干预。同样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我的地盘我作主也有一定道理。这个国家既然是你在管理,怎么样管理,是这个国家内部管理者和这国人民的事,别人似乎也不好说三道四。唯一的限制是,国家权力或可决定所有的国内事务,唯独侵害人权的事谁都不可以决定,不论这个决定是统治者的决定还是民主的决定。凡是侵害人权的决定和规则,行为和思想,所有的人,不论是这国人还是那国人,这国政府还是那国政府,都有谴责的权利,都有制止的义务。

人当然千差万别,有文化习惯差异,有宗教信仰不同,有欣赏通俗,有追求高雅,有能力高低,有贫富分别。但人作为人,又有共性。比如身体不容侵犯,思想要有自由,财产不被掠夺等。我们现在说的公民权利,不是那个国家人民的权利,而是人类的权利,侵害人权是反人类。人类作为一个群体,不分国别,每一个人的权利与尊严,就是人类的权利与尊严。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可视为人类受到侵害。不管受侵害的人是美国的黑人,还是中国所谓的阶级敌人,也不管这种侵害是索马里海盗的抢钱,还是波尔布特的杀人。

人的解放就是人权的实现和人权的进步。人类为此而进行斗争,并在这一斗争中相互支持。世界反法西斯的斗争,就是近代人类反抗屠杀,争取人权,联合起来与邪恶势力抗争的一个典范。人们反抗的是侵害人权的法西斯思想,法西斯暴行,法西斯体制。盟军打到德国去,打到日本去,并不是侵略他国,而是铲除邪恶。在人权面前,主权毫无意义。人权无国界,凡是侵害人权的思想,人类都有权围剿之,凡是侵害人权的暴行,人类都有权反抗之,凡是侵害人权的体制,人类都有权推翻之。这是人类的共同事务,而非一国之事务。因为我们都是人。

主权作为国家的管理权力,严格受到人权约束。所谓的自主管理,不干涉内政等,是指与人权关系不大的其它事务或体制。比如经济发展方式,文化教育方式,比如是君主立宪的体制,还是民主共和的体制。一旦涉及人权,就不是国之事务,而是人之事务。你要打人杀人,把与你思想观点不同的人关进监狱,尽管你打的杀的关的是你管的人,作为同样是人的其它人,包括外国人,基于道义,岂能不管?又岂能因其管而指其“干涉内政”?

不干涉内政,不等于不干涉你侵害人权。人权不是内政,人权高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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