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胥志义 转载自:网络
(摘要)一个国家,不论其初始实体制度如何,一旦建立了完善的民主制度,实体制度就会受到民主运行的影响而逼近合理
民主是什么?当然有各种理解和学究式的定义。有人说,民主是一种选拔机制,可以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有人说,民主是政府产生的合法机制,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不具有合法性,这些都没错。但从根本上说,民主是一种社会均衡机制。民主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民主不单是选举,还包括人民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如言论表达,结社组党,游行集会,示威罢工等,赋于民众包括选举在内的政治权利,是构造广义民主制度的内涵。而包括选举在内的政治权利,可以实现社会权利利益的均衡。所以广义民主是一种均衡机制。
社会是一个有着复杂社会个体利益并相互联系的整体,一部分人的权利利益,往往与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利益相关。这种相关,有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迫和侵害,也有利益分配的纠葛,有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纷争,也有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在专制体制下,这些纷争和矛盾,由于缺乏个人政治权利,而得不到合理的均衡,常常会演变为暴力的对抗。
人们在漫长的权利利益的纷争对抗过程中,慢慢认识到只有建立以人的政治权利为基础的民主制度,才能把权利利益的纷争对抗纳入制度的轨道,并使这种矛盾的解决走向合理。于是人们争取言论自由表达的权利,争取游行集会示威罢工的权利,争取结社的权利,争取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这种以政治权利为诉求并得以实现的社会运动,是民主化的过程。它虽然不涉及个人直接的物质性权利,但民主化的成功,建立了民主体制,民众获得了政治参与权利,就使所有人物质化的权利诉求有了广泛的可供选择的手段。他可用言论来表达他的不满和观点;他可用选票来影响政府体制,法律和政策;他可用游行罢工来对政府和其它利益集团施加压力;他可用结社来增加对抗政府与他人的力量。当所有人都拥有这些政治权利并行使时,权利利益会走向均衡,民主就是一种权利利益的均衡过程和机制。
权利利益均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贯穿于人类社会过去的历史,也将会在人类社会未来的历史中出现。不要相信人类只要建立了什么经济或政治制度,人类的利益纷争就会止息的神话。人与人之间没有利益纷争的社会,如我们想象的共产主义社会,只是一种乌托邦。利益纷争永远都会存在。旧的利益纷争得到均衡,新的利益纷争又会出现。比如,农业经济下土地租金的多少是佃农与地主利益纷争的表现,随着工业的发展,农民职业选择和迁徙可能性的增大,这种利益纷争正在减少和弱化,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利益纷争又成为工业社会的主要利益矛盾。又如,工业经济初始阶段,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超过农业生产者收入稍高的工资,工人就会感到满足,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一部分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人渐渐对自已的工资感到不满意,新的利益诉求又会产生。所以我们不是要建立一个我们想象中能达到公正的,并能一劳永逸的理想社会,这种理想社会也不可能存在,而是要建立一个能不断对不断产生的利益纷争进行均衡的机制,这一机制,就是民主机制。
为了表述的方便,我参照法学上对法律制度的分类,把国家制度分为两类。一是与个人实质政治经济权利,如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相关的制度(包括政策),我把这称为实体性制度。二是与个人政治参与权利,如表达自由权,选举权,结社权,游行集会罢工权等相关的制度,我把这称为程序性制度。有无迁徙自由,是实体制度,有无言论自由是程序制度,弱势群体能否获得救济是实体制度,人民能否选择政府是程序制度,个人财产权是否得到保障是实体制度,允许不允许罢工则是程序制度,等等。所谓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的区别,就是个人政治参与权利有无和大小的区别,即程序制度的区别,它规定着由谁来决定实体制度。民主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使实体制度走向合理化。
一个国家,不论其初始实体制度如何,一旦建立了完善的民主制度,实体制度就会受到民主运行的影响而逼近合理。美国民主制度建立有两百多年的历史,美国民主制度建立的时候,实体制度在现在看来仍相当不公平,如还存在农奴制,还有种族岐视,穷人没有社会保障等,虽然有“人权宣言”,但个人实质政治经济权利没有得到有力保障。正是民主制度和民主的运行,其中包括一般的民主,如言论表达,议会争论,选票的影响和决定等,也包括民众运动,如游行示威抗议罢工等,不断推动实体性制度(政策)的改变,增进了个人实质政治经济权利,带来了社会进步。我们一直很奇怪,资本主义初期所呈现出来的血腥与残暴,为什么没有导致资本主义灭亡,其实道理很简单,民主制度具有修正实体制度,均衡不同社会个体利益的功能,它赋予每一个人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力,能最大限度的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民主制度使现在的资本主义已经不是那时的资本主义了。西方国家工人的高工资和完善的社会保障证明了这一点。相反,一个没有民主制度的国家,即使建成初始时的实体制度相对较公正,由于缺乏民众参与和决定,原本相对公平的实体制度,也会慢慢走向更不公正。因为制度(政策)制订者和执行者不受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制约,而会使制度制订或执行,向增加自身利益和某一集团利益的方向倾钭。所以专制制度不会带来实体制度进步和社会进步,甚至可能出现倒退。
历史上不少学者,看到社会的不公正,并研究产生这种不公正的原因,设想只要清除这种原因,公正的理想社会就会出现。马克思就是这样的学者。他认为资本主义的不公正是源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只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就会出现。他虽然一般的并不反对民主,却把民主视为可有可无,甚至认为,为了实现理想社会,还需要采取非民主的即暴力的手段,剥夺剥夺者,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来强制推行他认为的公正。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实践,已经证明马克思是错误的。这些建立在专制即非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不但没有带来公平,却产生一个权力利益集团。它或许可以消灭资本与劳动的利益纷争(没有资本家,当然也就没有这种纷争),但又产生权力利益集团与大众的利益矛盾,甚至这个利益矛盾比劳资矛盾更大,社会也更不公平。这是所有非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经存在的事实。
民主是与暴力和专政相对立,用暴力和专政手段对他人实行剥夺,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那怕是在公正的口号下。如果在被剥夺者没有充分的政治参与权利,如表达权,诉求权,抗议权,参与权的情况下,剥夺就是一种压迫和侵害。比如中国建国前后的土地革命,是以暴力剥夺土地所有者(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为目的,剥夺的理由是地主利用地租对农民实行剥削,只有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农民才能“翻身得解放”。在民主制度下,这种剥夺很难成功。地主即便是少数人,也一定会表示抗议与反抗,也会游行示威,他们一定会说:我们既没偷也未抢,是用劳动和节俭积攒的钱财买的地,凭什么就这样无偿拿走?这一道理符合人们认识的一般逻辑,也会引起进一步的思考:如果一个人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可以被轻易剥夺,那社会能有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没有财富的创造与积累,能有社会的进步?个人财富不受侵害,是每一个人的心底要求,那怕我现在没有财富,如果剥夺地主合理,将来我有财富难道就可以被剥夺?所以地主的表达和抗议,在民主制度下,一定会狙击这种暴力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在少数人也有政治上的表达权抗议权之后,也会得到保障而不会受到侵害。
但地主与佃农的利益矛盾是一种客观存在,当佃农感到地租大高,社会分配不公正时,在民主制度下,也会表达和抗议,也会组织农会来对抗地主,甚至游行示威,提出自已的利益诉求,所以,地主与佃农利益对抗的结果,最大的可能是减少地租,它既会被地主接受,也会被农民接受。这种通过减租达到即时性或阶段性的公正,与马克思设想的绝对公正相比,那个更合理?显然,在民主体制下,在每一个人都有充分政治参与权的条件下,即时性或阶段性的利益均衡,就是一种最合理的公正。因为公正不是理论家的设想,不是官员的栽定,而是民众的感受,包括少数人的感受。只有民主制度,每一个人都有了政治参与权利,通过各利益主体平等的博弈,才会带来和促进这种公正。
这带来一些启示,我们似乎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基本的认识:
第一,没有民主和民主制度,就没有利益均衡,和由利益均衡带来的公正(而不是平均),所以不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或其它什么主义,都不可能持续。因为利益不均衡是经常会产生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机制经常的即时的均衡作用,可以不断修正这种不均衡。
第二,政府拥有的权力,既使它最有可能成为侵害和压迫人民的主体,也使它是社会个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主体。民主制度使人民有表达抗议的权利,也可以用选票推翻政府,从而遏制它对人民的侵害与压迫,带来社会公正。同时,民主制度给予了人民充分的政治参与权力,使政府在社会个体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体现社会各群体各阶层的利益诉求。也就是说,社会各群体各阶层的利益对抗,会反映在政府的法律制度政策,和实际调整过程中。民主制度使个体利益对抗展现为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的对抗,影响法律制度政策,因而政府通过法律制度政策对社会个体利益的调整,实际上是个体权利之间的相互制衡。
第三,在每一个人都有政治参与的权利之后,多数决定的民主,会由多数利益决定,转变为多数认定决定。也就是说,少数人的利益权利,在被多数人认定为合理之后,也会得到保护。比如,在社会中属少数人的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因为涉及个人财产权,不会因为农民工人与他们有利益对抗,并且是多数人而失去。再如弱势群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因为涉及人道主义,不会因弱势群体是少数人,对他们的救济需要大多数人为其付出,因而无法得到。这是因为每一个人都获得表达抗议的政治权利之后,会带来自由和理性的讨论和争议,其中也包括精英参与的引导作用,因而能缓慢地改变完全由利益决定脑袋的多数民主,而走向更由道理决定的多数民主,民主所带来的利益均衡更具有合理性。
第四,民主能够均衡物质性权利利益的机理,在于它赋予每一个人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可以弥补个人因社会经济状况而带来的其它权利不足。比如,工人依附于企业,是由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带来的,在劳动力富余的情况下,工人的职业选择受到限制,工人被迫依附于企业致使经济权利不足,而民主制度赋于工人自已建立工会组织和罢工的政治权利,弥补了工人经济权利的不足,增加了对抗企业中强势主体即资本的力量,可以保护工人利益,提高工人工资,均衡劳资之间的利益分配。又如美国的黑人歧视,是根深蒂固的美国白人文化带来的,它使黑人物质性政治经济权利不足。民主赋于了美国黑人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美国黑人行使自已的政治参与权利,通过持续的反种族歧视的民众运动,种族平等终于大致得以实现。
第五,非暴力的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民众运动,包括集会游行示威罢工不是动乱,甚至是社会利益均衡和社会进步所不可缺少的。我们当然希望更多的通过言论表达,自由争论,选票决定等其它民主方式来实现利益均衡和社会进步,毕竟民众运动极有可能带来暴力和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但社会是有很多利益矛盾,无法通过上述一般民主方式来均衡的,比如劳资矛盾,比如种族矛盾,比如官民矛盾。允许民众运动的存在,使民主的均衡作用能深入到所有的社会领域。而民众运动确实能带来某种一般民主方式无法带来的利益均衡,促进社会进步。所以我们不能视其为动乱,而应允许民众拥有这一权利。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把集会游行示威罢工当作公民权利写入宪法的意义。
显然,民主制度比实体国家制度更为重要。它是人类社会,在进入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日趋密切的阶段之后,建立起来的一种均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