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非常旺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与异想” 原文链接
南方日报今天发文,说的是多地法院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除了隐去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还隐去了经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案号等信息。

以下是我作为律师和普通民众的想法。
出于对公民信息的保护,隐去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这个可以理解。毕竟我的客户也不希望别人查到他有案子,即使是作为原告也不想出这个风头。
但是隐去审判人员信息,甚至隐去案号,就无法保证文书的真实性。说句大白话,案号也没有,审判人员也没有,那这个文书想怎么编辑都行,反正不负责任。
我们律师办理案件时,经常需要搜索案例,除了按照惯常的从高到低原则,我们还会搜索案件经办法官对这类案件的裁判方向,作为诉讼方向的考量。
如果法官名字以后也搜不到,那这条路也走不通了。
办理复杂的有争议的案件,我们还会向法院提交案例甚至是案例汇总报告。如果提交的案例里,案号也没有,谁写的也不知道,除了案例报告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这个问题外,也会给办了案的法官增加一些工作量。
虽然提交案例报告有的经办人确实不看,但以防有负责任的经办人想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呢?那经办人只能通过法院系统去审查案例的案号以及真实性。
纯属添乱
以下是南方日报的原创全文:
全国多地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文书,将案件审判员姓名隐去,近期引发关注。
记者查阅发现,在裁判文书网上约2万篇文书中,审判员姓名被隐名处理为“XXX”的形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一并隐去。
这些隐去审判员姓名的文书,在时间上集中于2024年和2025年;地域分布方面,则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东、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的文书亦出现了相关情形。
2024年开始,最高法在多个场合强调过隐名处理案件当事人信息的必要性,意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企业合法权益。据此前报道,到2024年6月,裁判文书网的上网文书已全面施行隐名处理要求,自然人仅保留姓氏,企业则隐去字号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最高法在2024年12月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进一步提到,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
对于目前部分法院隐去法官姓名的做法,不同地域的多位法官表达了诧异。他们猜测,可能是上传文书的操作人员对隐名处理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
受访法官告诉记者,最高法要求隐去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尤其是对自然人姓名“能隐则隐”,但未曾提及需对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关于裁判文书对外发布流程,一位法院系统人士介绍,文书往往交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隐名处理后,再提交至发布系统。该人士称,其在发布裁判文书前,并不会隐去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
记者注意到,不仅审判员的身份被隐去,部分法院文书的案号也被模糊处理。例如,多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案号均为“(2024)浙01民终XXX号”;北京金融法院的部分文书,案号甚至被进一步模糊为“(XXXX)京XX民终XX号”。
前述法院系统人士认为,据其了解,案号也不属于隐名处理的范畴,且并无模糊处理的必要。“如果这样隐名,那案例的真实性只有发布者能保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