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耀明 转载自:自由亚洲
题图: 黎智英7月28日在香港赤柱監獄於2名警衛緊跟下,進行每天50分鐘的放風。美聯社
《苹果日报》创办人黎智英至今囚禁超过1000日,失去他最为珍重的自由,不过他的消失也让人看到,香港已进入平行时空,一面是国安严控的政治镇压,一面是松散怠慢的管治格局。
他失去自由,是由于和平集会和游行原来需要警方事先许可,否则即属违法。第一次是2019年8月18日的“煞停黑警乱港、落实五大诉求”集会(约170万人参加);另一次是2019年10月1日的“没有国庆,只有国殇”游行(参加者超过10万人);第三次是2020年六四集会。他三次都成为检控对象,每次判刑9个月至13个月不等。还有,他身陷囹圄,也由于《苹果日报》违反租约,他将自己名下一间公司搬进报馆的一个房间,被当局控以欺诈罪,最后判刑五年九个月。
当然,这一切都源于他的办报人身份—《苹果日报》的创办人、最大股东和领导人。他被控以几项国家安全罪行,由煽动到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都与《苹果日报》刊登的言论有关。尽管他从不呼吁暴力抗争,警方也找不出他勾结了什么外国势力(除非指外国受访者),但却要还押候审三年才正式开庭审讯。更甚是,在未有裁决之前,《苹果日报》已于两年多前因国安调查行动已被迫倒闭,而黎智英三个银行户口的资产,以至《苹果日报》的股权,均按照《国安法》全部冻结,完全无须法庭裁决。
反观特区政府面对一些涉嫌违法的舞弊行为,执法行动却非常松散。例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绿石数字资产平台”(JPEX),两年前公开营运,去年更发行虚拟货币,并通过长期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引诱散户入市。但一直以来JPEX未经发牌也无申请牌照,当事人甚至无须向当局登记个人资料,即可经营,在不受监管下,收取投资者的金钱自行运作。至今报称被诈骗的金额接近15亿元,但当局连经营者是谁也不确定,更不说拘捕归案。
至近日,证监会才亡羊补牢,公布四份名单和四项措施,也等于承认过去监管不力,当中有否涉及人为疏忽,造成投资者损失,也值得深究。不过,证监会今年六月才有权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误导广告和经营手法有问题,早已有之。政府早该立法加强规管,立法会也该督促当局迅速行事,保障投资者利益,奈何立法会只是配合政府施政的橡皮图章,缺乏民意压力下,当局慢条斯理,也就理所当然了。
其实证监会无权监管之前,不等于法律真空,一些执法部门实难辞其咎。例如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的讹骗调查组及情报组,目的就是打击诈骗活动,而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更专门负责跨境科技罪行。他们何以后知后觉,任由骗案在光天化日下发生?发生后,何以不能如对付黎智英那样冻结资产,禁止骗徒运走投资者的款项?据知国安部门连企业虚报资料骗取疫情期间政府的资助,也参与调查及检控,何以对一宗涉及十多亿元、影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骗案,可以无动于衷呢?
又如上市公司创办人梁凤仪,被控挪用公司款项超过七千万元,罪成的最高刑期达到10年,但候审期间不但可以保释外出,更可以自由离港,并居留于香港无法引渡罪犯的加拿大。反观黎智英的政治控罪,未经审讯,早已令他失去自由、财产和事业,过百万读者失去一份报章,两者何以有天渊之别?
再看红山半岛独立屋的僭建问题。根据网媒《集志社》的调查报道,78间临海独立屋,起码22间有僭建物,以增加楼宇面积,兴建游泳池等,也有占用公地作私人用途。僭建者的所作所为,符合法官对黎智英违反租约的两项定罪原则,一是隐瞒违反契约,二是行为目的是“自肥”或“自我方便”,即从中取利。其中屋主有身份特殊者,如全国政协委员之类,看来也该遭到法官对黎智英的同样指责,批评他利用其地位令执法部门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突击巡查,因此需要加刑。
换言之,香港如果只有一套法律,上述行骗者及僭建者该与黎智英的命运相同,判以诈骗罪成,并且加刑重罚。倘若网开一面,不作刑事检控,法庭亦不予严惩,又如何彰显法治,以示香港的执法和司法有规有矩,不会因人因事而异,造成政治控罪宁枉毋纵,经济罪案却宁纵毋枉的畸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