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旭晖 转载自:网络
——黄耀明被廉署拘捕的逻辑思考
香港艺人黄耀明被廉政公署拘捕,继而被正式落案起诉,罪名是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1)(a)条,即“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娱乐,诱使他人投票予候选人”。翻查资料,他在2018年立法会补选期间为区诺轩站台,在竞选晚会唱了两首歌《每日一禁果》和《It’s My Party》,并呼吁选民投票支持区诺轩。既然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外人自然难以评论,但任何正常人还是会思考:究竟什么是“娱乐”?这条法律明显没有定义。假如有关部门执法有明显选择性元素在内,如何令人心服?
不久前,有另一宗不太为外界注意的新闻:廉政公署落案控告一名2019年区议会选举落败候选人欧颂贤同一罪名:“廉署调查发现,两名街头艺人应被告邀请,于2019年10月10日在该选区内一个港铁站出口附近,进行了一小时歌唱表演。被告于六日后,即2019年10月16日,在同一地点举办了一小时免费书法班。在歌唱表演及书法班进行期间,该地点均展示了一幅载有被告名字及肖像的直幡。被告有出席该两场活动,其助选人员并在场向途人派发传单,而被告亦有提交有关传单予当局为选举广告。”
在上述案例,街头艺人和黄耀明都是“娱乐提供者”,前者没有被检控,而后者有,相信官方解释是后者“提供娱乐”的同时,有证据显示有直接呼吁选民支持某候选人。至于谁是“街头艺人”则没有公布,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逻辑,无论这两位“街头艺人”是否“职业艺人”,提供的娱乐是否达专业水平,并不影响立案。
于是,问题来了,纯粹基于法律条文的思考:假如黄耀明在区诺轩竞选集会唱歌是“违法”,那建制派在晚会唱歌,无论“提供娱乐”的是谁,根据上述定义,是否有唱歌(哪怕只有街头艺人水平)、又有呼吁投票予某位候选人,就是“贿选”?翻查纪录,这些例子非常多:
2007年区议会选举,民建联举行誓师大会,苏锦梁、蒋丽芸“一个手执咪高峰唱歌,一个弹吉他伴奏,一口气送上《我只在乎你》、《Devoted to You》及《强》等3首耳熟能详的歌曲,普通话、英语及广东话兼备,以照顾不同选民的口味”,“苏锦梁透露,他们会继续落区唱歌打气,最理想可以‘18区巡回演唱’”(《文汇报》报导);
2015年区议会选举,梁美芬在选举活动请得李家仁医生献唱首本名曲《小明上广州》改篇的《小明撑美芬》,除了歌词明撑,李家仁也有呼吁选民投票支持梁美芬;
2018年立法会补选,陈凯欣与助献唱《强》、《壮志骄阳》(顺带一提,似乎郭富城的《强》非常受建制派青睐,几乎是歌单必备);
2019年区议会选举,谭耀宗等民建联元老在誓师大会献唱《胜利双手创》。
当然,以上例子的“演出者”,都不是职业演艺人。但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并没有说明“向他人提供娱乐以诱使他人投票予该候选人”的定义;望文生义,只要是提供了“娱乐”,无论是否专业(即街头艺人也是艺人),而直接有“诱使他人投票”的呼吁,理应一视同仁地犯法。即使没有直接呼吁,但候选人以这些“娱乐”“诱使”选民,同样起码足以被控(见欧颂贤案)。
令人大惑不解的是,上述条例其实写得很简单,也就是没有定义“娱乐”,而廉政公署早前的行动,已经反映了不是以提供者是否“专业”定义是否“娱乐”。然而建制派的律师、高层,却还是以“是否专业艺人”辩解为何建制派晚会提供唱歌娱乐没有问题。从法律层面,他们的逻辑上大概可以这样理解:
在建制派晚会唱歌的人,都不是专业演艺人,因为平日工作不是以此为生,所以他们唱歌不构成“价值”,就不构成贿选;
听他们唱歌的人,同样不会把这种“演出水平”当作“娱乐”,因此也没有得到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也就不构成贿选;
上述唱歌只是演讲等内容的一部份,不构成定义上可以另行拆解的“娱乐”。
然而,单纯根据条文理解:无论唱歌的人是否专业,他们的演出都是有“价值”的,有些政客唱歌、写书法更可以筹得数百万元,因此他们提供的“娱乐”,也可以说是海鲜价,随时比专业艺人更高。何况“百货养百客”,即使是在演艺界,也有不同路线,就像唱功非常不专业的张如城、夏金城等,也可以推出大碟;不能排除有选民偏偏喜欢听李家仁、蒋丽芸、苏锦梁等人的“唱腔”,觉得很“亲切”,认为到竞选晚会免费听这种歌曲,比去娱乐场所更有娱乐性,而且省回打赏的“开支”,因而投党友一票。
纯粹逻辑推论:假如黄耀明被控,李家仁为何安然无恙?
说到底,选举演讲什么时候变成“娱乐”,根本不可能定义。假如某候选人的说话令人发笑,这已经可以算是一场“栋笃笑娱乐”,那邀请“栋笃笑艺人”黄子华站台,是否已经违法?假如候选人本身就有专业演艺经验(例如特朗普),支持者到场感觉像观赏演出,是否算是“娱乐”?在香港,黄毓民、黄洋达候选人等在竞选期外,也曾举办收费栋笃笑演出,那他们在竞选期间假如演说精彩,是否就是“提供娱乐”?是否要他们演说沉闷,才不“违法”?就算艺人为建制派候选人站台不唱歌,她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容易令台下观众联想到某些娱乐场面;就像找黄耀明的拍档、“达明一派”刘以达正正经经的站台讲政纲,台下观众也很可能觉得是“栋笃笑”,那是否已经是一场“娱乐”?
上述建制派竞选演唱的案例当中,李家仁医生的案例最值得比较。
李家仁不是专业艺人,但具有艺人一般的知名度,虽然演唱水平不是专业,但演出经验可能远超于一般“街头艺人”。他的儿歌《小明上广州》红到发紫,YouTube其中一个版本的点击率就高达一百万,令李家仁从此成为网络红人,“小明系列”也长做长有,《小明坐火车》、《小明上东莞》等陆续有来,恶搞版本也非常多。相反黄耀明为区诺轩站台献唱的《It’s My Party》,知名度远不及《小明上广州》,和后者的百万点击相比,《It’s My Party》官方版本居然只有二万多YouTube点击。假如娱乐的定义是要“大众”,李家仁比主打小众另类的明哥,似乎更主流。
李家仁凭《小明上广州》,不断在无线电视《都市闲情》一类节目献唱,曾以“小明”造型拍广告,也经常被邀请在不同场合开金口唱歌,这根本就是演艺生涯。而在社会认受方面,李家仁曾长期垄断新城电台“劲爆儿歌颁奖礼”大奖多年,政府也不断找他以“小明腔”宣传各式各样的文宣,基本法、中港融合,都不能没有“小明”;而黄耀明十多年前,同样曾为区议会选举宣传投票,可见他们也曾是“同行”、“同路人”。那为什么李家仁医生为梁美芬议员的竞选集会站台、献唱、呼吁选民投他推荐的候选人一票,就不违法?
在法治社会,当条文过分模糊,处理办法,应该是真正的“完善”条例,厘清误会,而不是根据模糊的条例,作出被公众感觉可能是选择性的检控。如何厘清检控真的是一视同仁,而不是针对某政治立场的人,这是香港法治的最后凭借。相信全体香港人和黄耀明一样,都期待廉政公署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