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乃武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星球商业评论” 原文链接
2008年,朱征夫律师第一次当选全国政协委员,此后的15年里,他多次呼吁和提案,应该取消《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
朱律师一直是个高产委员,2003年他还是广东省政协委员的时候,恰好孙志刚事件爆发,公安部终于终止了存在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朱征夫就提议,应该停止劳动教养制度。这一提议,就提了10年。
此后的岁月里,他的提案范围很广,很多发端于热点事件,为民众争取权益。2018年,南方日报采访他,问他为什么如此高产,他说:
如果不积极履职,感觉对不起党和人民的信任和期盼。
这一次,朱征夫再一次因为要求废除寻衅滋事罪登上热搜。寻衅滋事罪是我国一个很特殊的罪名,许多案件里都有它的身影。此前南京供奉甲级战犯事件中,主角吴阿萍就是以寻衅滋事罪被拘捕。唐山打人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是以寻衅滋事罪被拘捕。
根据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工作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共批准逮捕寻衅滋事罪93834人,排名所有罪名的前三。
但在朱征夫看来,寻衅滋事罪的条款模糊,司法过程中常见扩大化,属于口袋罪。
这一点和政法大学罗翔教授的观点近似。按照罗翔教授的说法,寻衅滋事罪:
是刑法之耻。
罗老师在他的文章里提出了寻衅滋事罪存在的几个问题。首先是条款规定模糊。
寻衅滋事有四种情况,其中有一种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被认为是寻衅滋事罪。
但什么叫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又该如何判断?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认定标准。
比如广东肇庆的丁某案。丁某喜欢在墙上涂鸦,被公安机关逮捕。因为他造成的损失不足5000元(4700元),不能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提起公诉。于是检方以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这是很典型的“口袋”。
一个广东小伙街头涂鸦和河南红码事件里有关部门对储户们赋红码,到底是谁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性更大,大家心里都有杆称。
其次,罗翔指出,寻衅滋事罪里规定的情形,容易和其他罪名重合,甚至形成犯罪行为轻重和量刑的倒挂。
比如2018年,平文涛在杭州西湖的石碑上刻字,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拘捕。平文涛刻的不是文物,所以够不上故意损坏文物。石碑价格又够不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所以用的是寻衅滋事。
但问题来了,故意破坏文物,可以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坏公私财物,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平某面对的寻衅滋事,却可以面对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不破坏文物,够不上损坏财物,判刑却要比以上两种罪名都重。这到底是在惩罚犯罪:
还是在鼓励大家以后刻字都刻文物上?
为什么明知道写得模糊会有问题,还要模糊地去写,有个古代的故事大概可以答疑。孔夫子的后代们点评春秋左传时,曾评价道,把法律写得太精确,使用法律的时候,就失去了人为解释的空间,威力大大的削弱: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要不说古人有智慧呢。
当然,反对取消寻衅滋事罪的人也不少。不少学界人事认为,寻衅滋事不是立法上的问题,只是司法机关执法的问题。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对寻衅滋事做出了诸多限制。具体执行那是司法部门的问题。
这种观点乃悟不太明白,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被禁止的。你既然授权了,怎么还能说是执法部门的问题?
最让人疑惑的是,很多网友也不支持取消寻衅滋事罪。在四川观察发布了一个7万人的投票里,超过三分之二的网友选择不支持取消寻衅滋事罪。
有人问你们不支持取消的理由是什么?下面最高赞的回答是,因为我们一般来说不会惹事儿。
这位网友,你觉得发微博算不算惹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