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中共“涉外法治”的真面目

作者:李玉清       转载自:大纪元

11月28日,中共各大官媒报导,中共中央政治局27日下午召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集体学习,由武汉大学特聘教授黄惠康主讲,中共党魁习近平随后指示称,“要积极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建立加强“保护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随后,中共各大喉舌包括人民日报、央视、法制日报等纷纷大肆宣扬。

那么,什么是“涉外法治?”中共借“涉外法治”究竟想干什么?本文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

中共反法治

一直以来,中共打着“法治”的幌子,欺骗国际社会,蒙蔽中国国内民众。

其实,中共国从来没有过“法治”,而是反法治的一党独裁。

“法治”一词最早由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含义是“良法之治和普遍遵守法律”。也就是法律首先是良法,法律要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符合正义,其次是能获得人们的普遍遵守。

法治作为在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的核心概念,英语是rule of law,其基本内涵是法律至上,法律制约一切国家权力,司法独立,权力有限,人人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正当法律程序等等。法治后来在美国形成了以美国宪法为圭臬的三权分立制衡体制,其核心是以宪法权利体现的自由。

中共从1949年窃取中国大陆政权以来,毫不遵守任何规则,毫无任何“法治”可言,不断地迫害中国人的基本人权,中共控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不受任何制约。

中共掌控立法,不断地制定大量的恶法、非法之法,用其打压和迫害国内民众。

中共的司法甘为工具,从不依法判案,而是听从中共各级党官的意志判案。

中共司法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枉法冤判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时,法官竟然公然对辩护律师说,“不要和我说法律”“我们不讲法律”。

就连中共的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2015年都公开宣称,“向司法独立亮剑”,引发舆论哗然。

司法是适用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机构,古今都是以公正为标准,不独立的司法还是司法吗?中共最高法院院长的这种言论等于向外界、向中国民众宣称,中共的司法绝不公正,绝不独立判断,绝对要当中共的工具。

中共各级官员滥用权力,各级司法甘当工具的恶行,制造数不清的冤案。

近几年,中共党魁习近平上台后,更加倒行逆施,肆无忌惮的滥用权力,一方面打着“法治”、“依法治国”的旗号,一方面不遗余力地推行反法治的“枫桥经验”,让群众斗群众,让民众相互告密。

中共破坏国际规则

二战后,联合国成立,联合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条约,包括两大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

《联合国宪章》说,“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1948年通过的《人权宣言》宣布,“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从此,人权作为普世价值成为了超越国家和衡量一个政府合法性的标准。

国际法的核心是“人权”和“和平”。作为一个政府,只有首先在国内尊重和践行公民的基本人权,实行法治,约束公权力,才能在国际上奉行善邻之道,与别国和睦相处,和平才能实现。

中共这种专制、极权政府,从不尊重本国国内人们的人权,也不遵守国际规则。

中共一贯违反国际法,如两大人权公约,尽管中共假惺惺地签署加入,却没有遵守任何一条公约的规定,从1989年屠杀大学生,到1999年开始直到现在一直在延续的对法轮功的迫害,还有对西藏、新疆地区民众及其他信仰群体的迫害,对国内维权民众、对为民众代理案件的维权律师、对揭露真相的记者,毫无底线地滥施国家权力进行打压。

在与别国关系上,不断违反国际公约,恃强凌弱,威胁恐吓中华民国,在南海挑起冲突,挑衅周边国家。在联合国,收买、渗透联合国机构,歪曲国际规则,美其名曰“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涉外法治”就是中共要“把全世界管起来”

那么,中共的“涉外法治”究竟是什么?在中共媒体报导种提到,这次会议的主讲是武汉大学教授黄惠康,至于讲了什么内容,中共党媒一律没有透露。

根据网络资料,黄惠康于2022年在《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期发文《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从正常的法学论文角度来看,这篇文章更像是一篇政治文件,处处充满了错误的用词和自我杜撰的概念,逻辑混乱,到处是空洞的政治口号。

文中提到“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概念,如果按照严格的法理学理论,这种提法完全是错误的,因为法的分类可以一定的标准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但是,“法治”一词完全指一国国内的权力配置与宪政状况;而国际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国际法治”是不存在的,因为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公约和条约自觉遵守的。不存在一个超越主权国家的权力实体,联合国也只是一个联合机构,不具备国家的特征,也没有国家的权威,没有完全的国际法执行机构,比如中共一直违反联合国公约,迫害人权,但是中共依然可以霸占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席位。

但法学常识并不能阻挡中共的“法学教授”用法学概念编造自己的所谓“理论”。

此文章称,“涉外法治”本质上仍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不是“国际法治”,“依法治国”涵盖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在国内,涉及“国内法治”发展和“涉外法治”建设两大方面,在国际上,是“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引领构建国际法治”。这两个方面从属于一国主权管辖,是一国国内法在域外的延伸适用。

如果翻译成法学通用的语言,“涉外法治”,就是把一国的国内法延伸到域外适用。具体而言,就是要把中共的国内法扩展的国外适用,包括地域上的“域外适用”和管辖对象的“对外国人的适用”。

在这篇文章的后半段,列举了具体的法律域外适用的内容建议,包括“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外交领域制定“《反干涉法》、《反海外腐败法》、《外国代理人法》等法律”,在民商事领域,“构建完善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体系”;在刑事领域,“设置单独的涉外编或涉外章节,完善刑法的域外适用”;在行政法领域,“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各项行政法律法规中增补域外适用条款”;在经济法领域,“增加专门的涉外章节,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文章还称,这些做法就是“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中国引领时代潮流和人类文明进步方向”。

可以看出,中共的所谓“涉外法治”,就是要把中共的所有法律都延申到国外及外国公民,管制外国人和在国外的中国人。

近两年,中共已经开始把它的“涉外法治”变成了现实,如最近将要实施的所谓《爱国主义教育法》,要求对港、澳、台三地及在海外各国的华侨灌输“爱国爱党”。

中共的新版《反间谍法》,也扩大到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的监管,美国国家反情报与安全中心指出,这项法律模糊之处意味着,“任何文件、数据、材料或项目”都可能被视为与中共国家安全有关,结果导致新闻记者、学者和研究人员身处危险。

2020年,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发文《北京的域外法影响》,指出,北京对香港强加《国家安全法》,最令人震惊的是其38条,将含糊不清的政治罪行的刑事处罚用于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无论他们是否与香港有实质联系。这是中共当局控制在国外表达的观点,并威吓海外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

由此可见,中共推行所谓“涉外法治”,其一,其目地是用“法治”一词欺骗国际社会。

其二,中共最险恶的目地是把中共的恶法推行到全世界,把“世界管起来”,培养所谓的“涉外法治人才”渗透国际组织,推行中共的极权价值观,破坏现有的国际秩序和规则,妄图在全世界建立中共的统治,即所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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