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全喜 转载自:选自《夜阑听涛》
邓小平指出:贫困不是社会主义,所以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现在,国民经济发展了,人民的物质生活丰富了,所以“体面劳动”、“尊严生活”之类的说法在生活中开始流行,而国家领导人对此加以倡导,则蕴含了更多的政治意味。“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显然被赋予了更多与公民权利意识相对接的内涵,这是政府第一次公开将个人发展看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仓廪实而知礼节”、“幸福”、“体面”和“尊严”,这些看似简单的说法,实则意味深长,它表明国家在发展的最高理念方面发生了微妙变化。
然而,当我认真思考这个问题时,却感到这个从“温饱论”到“尊严论”的转变逻辑以及它们对我国的体制转型的触动远不是那么轻易和简单。下面,我试图从社会与政治两个层面来剖析一下“温饱”与“尊严”的多少有些悖论性的关系,也许正是这种“悖论”或“吊诡”使得时下的体制转型举步维艰。
从社会学、经济学乃至道德学的视角来看,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自然会生发一种讲究体面、尊严和德行的诉求,它们既符合基本人性要求,也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从“温饱论”到“尊严论”的转变或进步是自然的,也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由此社会治理应该遵循这种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势利导,从而逐步实现一个所谓的幸福社会。
但是,问题在于,人并不仅仅是社会动物,而且还是政治动物,这一点早在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那里就被揭示出来,并且成为其《政治学》的基础。什么是政治动物呢?说到底就是公民,人作为人的根本是公民,而公民不同于一般的民众,这是一种法权资格的确认,即城邦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只有“公民”才是人,才有资格享有人的权利。至于你是贫困还是富庶,温饱还是疾苦等等,这些物质性的生活内容都是不足道哉的,关键在于你是否有一个公民身份,如果有,你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享有公民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使你不但变得温饱,而且从来就不会丧失尊严。我们看到,古典时代,尊严要远比温饱更为重要。这是政治意义上的,也是社会、经济、道德生活的出发点。
古典时代就不多说了,那是一个极其不平等的社会,公民尊严是一种政治上的特权。中西历史都发生了古今之变,我们现在谈温饱、尊严之类的话题,其前提显然是现代社会,我们是在政治上平等的法制社会之下谈这些问题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误读,或至少是一个片面性的认识,即现代社会关于人的发展观念像是真有一个从温饱论到尊严论的演变逻辑似的,这个逻辑或许在经济社会学中有某种客观的勾勒,但我认为它并不全面,而且是外在的,甚至是错误的。因为就西方现代社会近三百年的历史演变来看,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发展,并不是什么先有温饱后有尊严,甚至恰恰相反。从现代政治与法治的视角来看,只有确立了一个自由而平等的现代公民的政治权利,尤其是那些最基本的宪法性公民权利,一个人的温饱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解决。
我们简单考察一下现代社会的发生史,就会看到,从古典社会和封建社会转型到现代社会,现代人的首要诉求,乃是那些与作为一个人的尊严最为攸关的公民权利,即所谓的第一代人权,洛克称之为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美国宪法以“权利法案”的形式确立了这些最为基本的人权。那时的人民不是不知道追求幸福、摆脱贫困、经济富庶、生活温饱的重要,但是他们更知道这些都可能是不稳定的,都可能随时被侵犯和剥夺,而追求一种公民权利的宪法资格,塑造一个法治国家,则更为根本和必要。所以,纵观现代社会政治史,公民权利的实现和法治国家的诉求,一直是一条强有力的主线,它们远远高于人们对于经济生活的追求。从理论上说,其实这个逻辑也是得到证明的,即只有建立起一个法治国家,一个公民权利得到宪法保障的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才有可能实现,一个市场经济发展和物质生活繁荣的温饱乃至富庶社会才会出现。
回到本文的议题上来,我认为,中国当前社会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逻辑上区分一个先有温饱后有尊严的顺序,尽管这从某种意义上符合经济社会学的一些外在分析指标,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逻辑和一种富有生机的经济发展逻辑。我要问的问题是:我们凭什么要谈尊严?是因为我们温饱问题解决了,可以有资格谈尊严了?我想绝大多数人并不这样认为,而是相反:我们每一个人无论是贫困还是温饱乃至富庶,从一开始就有一个尊严问题,只要是一个生命,他就有生命权的尊严问题。我们每一个人需要追问的是:我们的资格在哪里?即我们是否具有一种过有尊严的社会生活的资格,而不论我们是贫困还是温饱或富庶?这个资格当然不是一种物质或经济学层面的,这个资格是政治或法律意义上的,即只要我是一个公民,一个宪法赋予我的享有自由、平等的公民权利的公民,我就有资格诉求尊严,尊严是一种自由而平等的政治权利。
也许有人会说,你没有饭吃,衣衫不整,还奢谈什么尊严。我的回答恰恰是:正因为我处于贫困之中,我才格外需要尊严,需要被当作一个平等而自由的人看待。只有我在人格上确立了不可侵犯的自由与独立,我才能发挥我的能力,去追求我的温饱和幸福。没有尊严的温饱和幸福是虚幻的,满足的只是低级的自然欲望,而且朝不保夕,随时可能被他人或政府官吏的强权所剥夺。只有基于尊严的温饱或幸福才是稳固的、牢靠的,才有价值和意义。
说到这里,涉及一个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问题,即我们向谁要尊严,或者说,我们诉求尊严的资格来自哪里?人的尊严从根本上说,不是来自政府,来自他人,而是来自人自身。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所谓“天赋”的权利,不是某人让我活得有尊严,而是我作为人就应该活得有尊严。我可以食不果腹、终日劳作,但我不能失去做人的尊严,这是我的基本人权,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资格。因此,政府所谓的“让”就不是恩赐,而是尊重。政府和国家干部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职责就是尊重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尊重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无论他们是亿万富翁还是平民百姓,每个人就其人格来说,都是平等的,这才是真正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这样一来,有关尊严的主客体关系就发生了变化:我们不是向政府乞求恩赐,而是相反,我们自己就是主体,尊严是我们自己内生的政治品格,我们有资格要求政府尊重我们的尊严,并且依法保障我们的尊严不被恶意侵犯。为什么我们有这样的资格呢?因为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依法组成的权力机关,而法律是根据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的,是人民同意的法律。中国的各项法律,尤其是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把人的自然权利法律化了,即从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基于这些法律,我们每个人显然都有充分的资格要求政府机关尊重我们的人格尊严,政府也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宪法和各项法律,尊重和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约束自己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央党校2010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的讲话中,国家领导首次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他要求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都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行使权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做到公道用人、公正处事。如果我们进一步引申的话,其实“权为民所赋”就有一种政府权力源自公民权利赋予的自然法思想。这里涉及两种“权”,一种是政府权力,一种是公民权利,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利益只是公民权利的表现,关键还是公民权利本身,它才是“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基础。
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我们看到,温饱与尊严的问题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前者主要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问题,后者是政治学和法学的问题。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看,先解决温饱后解决尊严,这样说和做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从政治法学的视角看,恰恰相反,只有确立了公民的权利资格,才可能促进良性的社会发展。
所以,新一轮的改革,不能重走通过经济带动政治的老路,而是需要旗帜鲜明地进行改革,经济的归经济,政治的归政治。就尊严问题来说,不是富裕了,人们衣食无忧了,才出现什么尊严问题。尊严不是奢侈品,而是人作为人的根本,经济与生活状况,并不是一个人有无诉求尊严的依据。相反,我们每个人本来就有诉求尊严的资格权利,这个资格既来自自然法,又来自我国的宪法,是它们赋予了我们向社会诉求尊严的公民权利。而它从另外一个方面又保护着我们的社会繁荣,保护着我们每个人的物质生活,不受外部强力的侵犯。
要使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晓得,我们的尊严,不是来自温饱,而是来自权利,权利是我们作为公民获取尊严的资格。我们有什么“资格”谈“尊严”,这个资格就是权利,权利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而是一种力量,需要我们为此而斗争。从“温饱论”到“尊严论”只是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的表面的描述,并不关乎中国公民社会的本质。从“尊严论”到“温饱论”,或者换一个说法,从洛克的《政府论》到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才是一个现代社会的本质叙事。
来源:选自《夜阑听涛》,高全喜/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