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现代聊斋余少镭 转载自:网络
现在一听“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就特么想爆粗。
这话最大的恶,就是让人忽略了对“正义为什么总会迟到”的追问。
就像这几天,张志超被无罪释放,又有人拿这话来说事。
热点太多,张志超事件都被淹没了。
简单点说,就是2005年,山东临沭二中发生了一起女生被奸杀案,该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被当成最大嫌疑人,被逮捕审讯,并于第二年,即2006年被山东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从被抓之日算起,张志超坐了15年牢,其母不断申诉喊冤,引起媒体注意,2017年11月16日,最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三天前,即2020年1月13日,山东高院对张志超强奸一案再审宣判,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张志超无罪,当庭释放。
一个高一学生,为什么会对自己没有干过的事认罪?
用脚趾头都想得出来。
只说一点被媒体证实的:
案发时,张志超年仅16岁,但在四次讯问过程中,没有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在场。在张志超讯问笔录上签字的两位教师,后来面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询问时均承认,侦查人员询问张志超时,二人均未在场,在讯问笔录上的签字,是侦查人员找他们在笔录上补签的。
冤狱多由刑讯逼供起,千百年来莫不如是。
自唐开始将“疑罪”写入刑律,有罪推定在中国盛行千年,制造出无数冤狱。正史之外,散见于各种野史笔记的冤狱也有不少。
临沭张志超冤案,让我想起清代袁枚经手的“沭阳洪氏狱”。
临沭—沭阳,地名上有同一个“沭”字,这不是巧合,而是,两地都是沭河流经的地方,临沭在上游,沭阳在下游。
同水同源,让我们顺流而下,再来看看两百多年前的冤案。
正义这么迟到,真的很“雷人”
乾隆九年(1744),淮安有一姓吴的秀才,在沭阳一户洪姓人家当教书先生。洪氏是当地土豪,请家教还包食宿,吴秀才带着老婆儿子就住在洪家的外院。
某日,洪土豪摆谢师宴,请吴秀才和他儿子吃饭。那时候女性地位低,不能赴饭局,吴妻就留在家里。当天晚上二更时分,吴秀才父子俩回到家,进门就看到惨剧——吴妻被人杀了,墙外扔着一把刀,正是他家平时切菜用的刀。
当时的沭阳县令正是袁枚。他接到报案,亲自去验尸,发现吴妻颈部被割了三刀,粥都流到喉咙外。现场除了那把凶器,没别的线索。袁枚仔细察看死者颈部伤口,左重右轻,经验判断,凶手应该是个左撇子。
讯问之下,得知洪土豪有一家奴叫洪安,正是左撇子,于是将他抓来进行刑讯。
洪安开始承认了“犯罪事实”,后来又指控是洪土豪的儿子——即吴秀才学生指使的,因为小洪同学见师娘优美,起了色心,强奸未遂,怕师娘告诉老师,便指使洪安将她杀了。
袁枚又将小洪抓来进行审问。但小洪矢口否认,说家奴洪安曾因犯错被他鞭打,怀恨在心,所以故意诬陷他。
没有证据,案子就这么悬着。期间,袁枚被调任江宁,接替袁枚当沭阳县令的人叫魏廷会,他一看案卷,认定洪安是凶手,并具结上呈。
时任江苏按察司的翁藻在仔细查阅卷宗后,认为供词、人证、物证皆不足,把嫌疑人都释放了,继续追查真凶。
但是,案子过了十一年,真凶依然抓不到。
乾隆廿一年(1756)六月,袁枚的堂弟袁凤仪从沭阳到江宁看望他,对袁枚说,十二年前你经手的案子破了,但破案过程甚是离奇:
沭阳有个武生员洪某,去年病死,棺材尚未落葬,托梦给他的老婆说,某年某月奸杀吴秀才妻那事是我干的,我逍遥法外这么多年,死后被冤魂上诉到天帝那里,明天中午,会有雷来劈我的棺材,你快将我的棺材藏起来,避过此劫。
洪某的老婆从梦中惊醒,赶紧跟家人商议怎么藏棺材,正说着,晴天霹雳,一个大雷击中洪某棺材,将棺中的尸骨烧为灰烬,而旁边的草屋、木器等却完好无损。
案情这么真相大白,确实有够“雷人”的。难道这也是为了彰显“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迟到这么久,跟“缺席”有啥不一样?
理性看待这事,如果真有雷劈棺材,那也是巧合,真相可能是这样的:真凶奸杀了吴妻,逍遥法外过十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向老婆告白。他老婆怕受牵连或遭报应,才编了这么一个“雷人”的情节。否则,外人怎么知道?
再说,如果真有报应,吴妻的冤魂为什么要等真凶病死才向天帝上诉?而惩善罚恶的万能天帝,是否也秉承“不告不理”的原则?
这些反问并不多余,袁枚自己对所谓“正义”的迟到或缺席也有疑问,讲完这个案子后,他如是说:
余方愧身为县令,妇冤不能雪,又加刑于无罪之人,深为作吏之累。然天报必迟至十年后,又不于其身,而于其无知之骸骨何耶?此等凶徒,其身已死,其鬼不灵,何以尚存精爽于梦寐,而又自惜其躯壳者,何耶?
首先表示惭愧,因为身为县令,不能捉拿真凶,还“加刑于无罪之人”。但是,代表“正义”的“天报”,迟到超过十年,还不报应在真凶身上,而是劈了他那“无知之骸骨”,这样的“不会缺席”有个屁用?
怎么保证“正义”不缺席
《子不语》毕竟是笔记集,不是正史,但从袁枚的忏悔来看,此案应该是真实发生过的。他将自己“加刑于无罪之人”归为“作吏之累”,倒是道出了清代刑吏的一些无奈之处。
按大清律例,命案从接报到审结,限期很短:
直省寻常命案限六阅月,盗劫及情重命案、掘坟一切杂案俱定限四阅月。其限六月者,州县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督抚,督抚一月咨题。其限四月者,州县两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
命案必破,且限期只有六个月,超期,当然是罚俸、降级了。
如此规定,哪个刑吏不想早日结案?再加上刑讯逼供是被允许的,连袁枚这样所谓的“好官”,也难免“加刑于无罪之人”了(据说袁枚离任沭阳时,百姓夹道送行,攀车饯酒,洒泪话别)。
至于刑讯逼供的手段,“满清十大酷刑”真不是吹的,《官场现形记》作者李伯元写过另一本书《活地狱》,记载了当时的一些酷刑,神经大条的可找来看看。
袁枚是怎么“加刑于无罪之人”的,他自己应该不好意思说,但从洪安一被审就承认杀人来看,若不是酷刑难熬,一般人断不会只是为了诬陷他人就把自己的命搭上的。
让人颇感意外的,倒是另一个官员——时任江苏按察使翁藻。
按袁枚的说法,他的继任者魏廷会将案子“具结上呈”之后,正是翁藻以供词有矛盾为由,将洪安释放了的。
按察使主管一省刑法,还兼管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等,相当于现在的省政法委书记兼纪检书记。翁藻此人,史载不多,只知道他是杭州人,雍正三年进士,乾隆元年任上海道台,乾隆十年任江苏按察使,任上极重教育,“治狱多平反”。
从这些记载来看,翁藻作为一个知识分子官员,还是有点正气的,所以他才敢将证据不足的嫌犯给放了。虽然到最后也抓不到真凶,毕竟没冤死好人,颇为难得。
白白坐了十几年牢的张志超,如果知道发生于清代的这个故事,不知作何感想。
没有证据显示翁藻在是否有受西方律法的影响,但他不自觉采用了“疑罪从无”原则,比清末法学家伍廷芳在修律时正式将此原则列入,要早250年以上。
可见,只有“疑罪从无”原则,才能保证正义的不缺席。
“正义”迟到之后,怎样才算有个交代
相比沭阳洪氏狱,浙江一个无名的“六指人”就没这么幸运了。
“六指人冤狱”,先见于清末外交家薛福成的《庸盦笔记》,后被收入《清朝野史大观·卷三》。
嘉庆年间,浙江某地有人娶妻,洞房之夜,新郎外出如厕,半夜才回。天亮,家人见洞房门开着,问新娘,新娘说新郎一早出门去了。过了几日,新郎仍不见回,家人慌了,四处寻找,最后竟然在厕所的柴堆下发现了新郎的尸体。
家人惊痛之下,再诘问新娘,新娘说洞房之夜,新郎刚进房就出去上厕所,半夜才回来睡觉,“天快亮时,他问我有多少金银首饰,都藏在哪,我一一告诉了他。他说他习惯早起,叫我继续睡,然后又出去了。我刚才找了一下,发现首饰全没了。”
家人再问那“新郎”长什么样,新娘说半夜灯暗看不清楚,只看到他右手长着六指——年轻人看到这里可能有点纳闷,怎么新娘连新郎长啥样都不知道?那时候都这样,男女结婚前是不能见面的,婚礼时,新娘也蒙着盖头。
案发过程基本明朗,肯定是新郎去上厕所时,刚好有贼躲在厕所里伺机行窃,被新郎发现,怕他喊叫,就将他勒死,然后穿上他的衣服再回洞房……第二天一早就骗了新娘的首饰逃走。
刚好村里有一六指人,平时品行不端,家人认定此人就是凶手,便告官将六指人抓起来进行刑讯。
六指人受刑不过,招了,被判斩立决。新娘死了丈夫,自己又被贼人污辱,没脸再活,上吊死了;新郎的母亲唯此一子,现在儿子儿媳都死了,活着也没意义,也跟着上吊。
过了几年,该地有商人到福建做生意,在旅店碰见一人,听口音是老乡。正聊着,那人忽然问,我们那儿几年前有一新郎被杀,凶手后来抓到了吗?商人说,案子早结了,凶手也伏法了。那人一听,面有喜色,当时他正在洗脸,下意识地将右手藏起来。商人瞥见他右手长着六指,便不断追问,说反正都有人替死了,事情都过去这么多年了,把真相告诉我也没什么嘛。
那人才说,他跟被杀的新郎隔村,杀人后远逃福建,现在遇到老乡,才想探个究竟。商人答应不向外人透露,暗地里派人向本地有司报案,一审就全招了。福建督抚将案子移交回浙江,将真凶定了死罪。
这个冤案,虽无具体地点、人名,但常识告诉我们,它的可信度比“沭阳洪氏狱”高。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最后,不仅真凶伏法,涉案官员也受到惩处,原审知县“以失入抵罪,自巡抚至知府皆照例议处”。
失入,即轻罪重判或无罪而判。也就是说,虽然是在盛行有罪推定、允许刑讯逼供的清代,制造冤狱的官员,一旦暴露,也还是要受法律制裁的。如果正义的每一次迟到,都能有这样的结果,下一次“正义”又想迟到时,可能就得想一想吧。